2023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 | 对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重点 | 现场 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
2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一般 | 现场 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3 |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的检查等 |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 重点 | 实地、书面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
4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 活动的安全检查 | 对船舶航行条件的安全检查、对船员适任条件的安全检查、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检查 | 水上水下活动单位 | 重点 | 现场、书面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5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
重点 | 现场 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11号)第十四条 |
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重点 | 现场、书面 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7 |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 抽检 | 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产品进行抽检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一般 | 抽样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 |
2023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 类型 | 检查 内容 | 完成 时限 |
1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1、每次抽查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应不低于5%。 2、“两客一危”企业、农村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城市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普货运输企业(50辆及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对三类维修业户、普货运输企业(50辆以下)及其他运输业户的安全监督检查,可结合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如质量信誉考核)一并进行。 3、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相应的实施方案执行。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3年12月底前 |
2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1、道路客运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0%;汽车客运站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0%。 2、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规模5辆以下)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规模5辆以上)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5%。 3、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每年抽查频次为4次,抽查比例100%。 | 定向或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3年12月底前 |
3 | 国内水路运输 市场监督检查 | 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检查等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 每年抽查频次为4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0% | 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3年12月底前 |
4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检查 | 对船舶航行条件的安全检查、对船员适任条件的安全检查、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检查 | 水上水下活动单位 | 每年抽查频次为4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0% | 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3年12月底前 |
5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 每年抽查频次为4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0%。 | 不定向 | 1、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3、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 2023年12月底前 |
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根据工程进度,抽查比例为100% | 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3年12月底前 |
7 |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抽检 | 对受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产品进行抽检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根据工程进度,抽查比例为100% | 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0〕6号)检查 | 2023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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