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二)承担耕地、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服务工作。
(三)负责土地、矿产卫片及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图斑的分析研判、调查核实、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和验收销号。
(四)开展耕地保护、矿产资源日常巡护、监测工作。
(五)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工作
(六)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