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
(三)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协调、调研、论证,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