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市重点镇、美丽宜居村庄项目建设工作;
四、监督、指导、组织验收全市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危窑危房等)改造工作;
五、指导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申报工作;
六、参与拟订乡村振兴、乡村建设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