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规划;落实医保诚信评价工作。
(二)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编制和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经办工作,落实基金筹集、基金总额分配、协议履行考核及激励约束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分析工作;
配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运行分析和预警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并执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医疗救助稽核制度。
(六)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本级及利通区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记录、档案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计发、医疗救助及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保障等工作。
(九)负责市本级及利通区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确定、日常协议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及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业务。
(十一)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