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开展文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做好考古成果和遗址的挖掘、整理、保护、阐释工作;举办陈列展览,实施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负责全市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红色遗址考古调查,市区范围内历史、民俗文物普查等工作。
(四)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开发利用。发展文物数字内容新业态,提供多样化的文物内容供给。
(五)负责对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研究,开展文物预防性保护的专业技术科学研究工作。对可移动文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建立文物清单,采取防火、防盗、防腐、防虫蛀等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六)负责对全市工农业生产、城市基本建设中出现的古墓葬、古遗址等进行抢救性发掘,并配合对大中型工程选址范围内有可能存在遗迹的区域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七)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和未列为保护单位文物古迹、古建筑的档案。
(八)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