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协调处理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工作。
(四)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论证、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六)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核、监测工作,会同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七)指导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八)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