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宏观管理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方面的规划。
(三)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骨干工程和淤地坝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负责对市级范围内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性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并收缴与管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对全市范围内水土流失情况进行普查和动态监测。
(六)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