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市范围内300万元以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评定。
(二)监督检查受理质量监督协议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复核水利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的资质。
(三)监督检查受理质量监督协议范围之内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四)监督检查受理质量监督协议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技术规 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