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指导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地名管理,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内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划、地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市及利通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五)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监督指导婚姻和殡葬服务机构工作。
(六)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落实。
(七)承担吴忠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
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承担全市孤残儿童和收养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工作。承办全市儿童收养工作。
(十)指导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慈善活动管理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市级慈善捐助和资金管理。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属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