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做好院内五保老人收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做好城市“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病残“三无”人员收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