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境内弃婴、孤儿和无家可归残疾儿童的收养,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二)负责对弃婴、孤儿和无家可归残疾儿童生活护理的日常管理和幼教及承认前教育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所收养弃婴、孤儿和无家可归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训练工作。
(四)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