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生活无着落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二)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接受、管理和安置,提供临时性救助。
(三)在公安、卫生、交通和城管等部门配合下,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事宜。
(四)负责处理救助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五)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