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工作;
(二)承担价格认定复核工作;
(三)承担价格矛盾、价格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四)完成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