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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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支,增强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1、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依法纳入预算,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2、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底线,不留硬缺口。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4、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5、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
6、新增政府债务依法依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执行。
7、对财政拨款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当年难以支出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预算资金,可按规定交回财政统筹安排。
8、财政部门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注重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强化支出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三、严格资金审批管理
9、已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各部门(单位)不再向市政府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列入政府代编预算的资金,各部门(单位)需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签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属于一般性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以奖代补类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拨付;属于重大项目资金的,由项目牵头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10、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执行中确需财政配套或保障解决的项目资金的追加,在不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先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增人、增资、职工死亡抚恤或遗属补助等刚性支出资金的追加,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依据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审批。追加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单位)的副市长审核,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拨付;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和部门(单位)的副市长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每季度将追加情况汇总向市长进行专报;5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财政和部门(单位)的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11、对重大突发事件需紧急安排资金的,可特事特办,由市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直接审批,事后应按本意见第10项的相应规定予以报告。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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