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自治区政府令第72号)每2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33号)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尤其是上位法已废止或者修订,而吴忠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未予废止或者做相应修订的。
主要参考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6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6号)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主席令17号)
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3号)
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7.《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
8.《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6号)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19〕6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
(二)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收养登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及诉讼时效等具体规定不符的。
(三)涉及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
(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正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政府及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证明事项的。
(六)涉及加重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
(七)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八)涉及其他领域改革事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相关规定。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特别是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无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设定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内容。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违法设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3.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4.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的情形。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的情形。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仍然适用的,应当继续有效。
四、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执行(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各清理责任单位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责任分工表》(详见附件1)提出清理意见(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并注明理由),报送市司法局。
(二)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清理。
(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负责清理。
五、清理程序
(一)整理目录。各部门(单位)对照《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责任分工表》,对由本单位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查漏补缺,认为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而未收录到目录中的,进行补充并注明,提出清理意见建议,报送市司法局。
(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集中审核,提出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保留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市司法局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社会公众和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完善。
(四)集体审议和公布。市司法局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程序进行,履行整理目录、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对照《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分工表》组织业务科室和法制机构认真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由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和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司法局。
(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业人员,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市司法局沟通解决。
联系人:赵清涛 联系电话:18152335280 2039330(传真)
附件:1.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责任分工表
2.XXX(局、委、办)规范性文件目录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澳门新葡京娱乐城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