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
《吴忠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澳门新葡京娱乐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下列事项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依法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市有关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制定《年度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报告目录清单》)并确定报告工作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在吴忠市人民政府网公布。
第八条对《报告目录清单》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调整的,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属于重大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意见报送市委办公室。
第九条承办单位拟定重大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按照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公民、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还应当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重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承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或者有关负责人审定,在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转批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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