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73号)精神:“1.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之规定,据吴忠调查队价格监测数据显示,我市9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满足启动条件,决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合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具有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三、补贴发放时限
本次一次性发放的仅为2018年9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物价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11月16日前完成本辖区内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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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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