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7号)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政府各部门(包括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时,认为我市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清理重点
(一)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二)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三)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方式
(一)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各实施部门根据附件1责任分工,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0日前,按附件2格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涉及清理重点的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经会议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中心428室,联系人:牛金云,电话:0953-2039330)。
四、清理要求
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要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1.吴忠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吴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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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责任 单位 |
1 | 《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 吴政发〔2015〕6号 | 发改委 |
2 | 《吴忠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吴政办发〔2016〕47号 | 工信局 |
3 | 《吴忠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08〕74号 | 园林局 |
4 | 《吴忠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11〕158号 | 水务局 |
5 | 《吴忠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11〕159号 | |
6 | 《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2013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2017年10月23日吴政发〔2017〕49号修订 | 审计局 |
7 | 《吴忠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08〕70号 | 商务局 |
8 | 《吴忠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08〕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31日吴政发〔2013〕64号修正 | 卫计局 |
9 | 《吴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08〕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31日吴政发〔2013〕64号修正 | |
10 | 《吴忠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 2013年政府令第1号 | |
11 |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吴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吴忠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 吴政发〔2013〕64号 | |
12 | 《吴忠市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办法》 | 吴政发〔2010〕66号 | 教育局 |
13 | 《吴忠市区公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 吴政办发〔2016〕53号 | |
14 | 《吴忠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03〕106号 |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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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吴忠市城乡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工作规程》 | 吴政办发〔2011〕148号 | |
16 | 《吴忠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13〕67号 | |
17 | 《吴忠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 吴政发〔2017〕40号 | |
18 | 《吴忠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09〕129号 | |
19 | 《吴忠市供热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10〕127号 | |
20 | 《吴忠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 2013年政府令第3号 | 住建局 |
21 | 《吴忠市物业管理办法》 | 2009年政府令第4号 | |
22 | 《吴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09〕77号 | |
23 | 《吴忠市廉租住房配建办法》 | 吴政发〔2009〕119号 | |
24 | 《吴忠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公共房屋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10〕101号 | |
25 | 《吴忠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15〕53号 | |
26 | 《吴忠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 吴政发〔2003〕54号 | 住建局 国土局 |
27 | 《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12〕78号 | |
28 | 《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10〕57号 |
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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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吴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10〕116号 | |
30 | 《吴忠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吴政发〔2012〕94号 | |
31 | 《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 吴政发〔2012〕46号 | |
32 | 《吴忠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10〕77号 | 国土局 农牧局 |
33 | 《吴忠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09〕13号 | 农牧局 |
34 | 《吴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08〕62号 | 农牧局 财政局 |
35 | 《吴忠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04〕75号 |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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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06〕80号 | |
37 | 《吴忠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08〕22号 | |
38 | 《吴忠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吴政办发〔2010〕122号 | |
39 | 《吴忠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吴政办发〔2013〕27号 | |
40 | 《吴忠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15〕8号 | |
41 | 《吴忠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吴政发〔2015〕14号 | |
42 | 《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 吴政发〔2006〕29号 |
人社局 |
43 | 《吴忠市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08〕166号 | |
44 | 《吴忠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13〕43号 | |
45 | 《吴忠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13〕52号 | |
46 | 《吴忠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 吴政办发〔2016〕88号 | |
47 | 《吴忠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吴政办发〔2010〕107号 | 公安局 |
48 |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 吴政发〔2008〕176号 | 安监局 |
49 | 《吴忠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 2006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 民政局 |
50 | 《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吴政发〔2014〕7号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1 | 《吴忠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施行细则》 | 吴政发〔2010〕91号 | 市 场 监管局 人民银行 |
52 | 《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 | 2014年政府令第6号 | 残 联 |
附件2
吴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修改意见 (建议修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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