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透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规范,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规范透析治疗收费,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暨调整部分泌尿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7号)要求,对血液透析费、血液透析过滤费、血液灌流费、血液透析灌流费开展价格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国家新版指南整合对接部分透析治疗价格项目
严格对照国家医保局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对接现行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停用与新版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血液透析”等11个现行项目。
二、参照三甲医院政府指导价同步调整部分项目价格
参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的三甲公立医院A类价格,同步调整我市公立医院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灌流费、血液透析灌流费5项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其中,三乙公立医院执行B类价格,二级公立医院执行C类价格,停用“血液透析(编码311000006)、血液滤过(编码311000007)”等1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止血材料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5〕54号)要求,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医疗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前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及时向吴忠市医保、卫健部门上报舆情发展处置情况,以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平稳有序。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相关规定与现行肾透析医保支付政策存在衔接不畅或尚未完全到位之处,则涉及部分待肾透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后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第五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
2.停用项目汇总表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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