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清宁福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吴忠市城市北区再生水厂及市区再生水设施提升工程临时用地手续的请示》(吴清宁发〔2024〕4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吴忠市城市北区再生水厂及市区再生水设施提升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吴忠市城市北区再生水厂及市区再生水设施提升工程临时用地占用耕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通过了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审查,使用的林地经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利通区板桥乡板桥村、李闸渠村、罗家湖村、洼渠村;古城镇党家河湾村、新华桥村、黎明村;东塔寺乡二道桥村、李园村、洼路沟村、新接堡村;上桥镇涝河桥村、上桥村;金星镇辖区内土地7.7754公顷(116.63亩),用于吴忠市城市北区再生水厂及市区再生水设施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面积为7.7754公顷(116.63亩),其中:一般耕地0.5702公顷、乔木林地1.7683公顷、其他林地0.1388公顷、工业用地0.0710公顷、公园绿地2.3242公顷、公路用地0.3911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8577公顷、农村道路0.8704公顷、沟渠0.7837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吴忠市城市北区再生水厂及市区再生水设施提升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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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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