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吴忠市教育局预算管理制度(试行)》《吴忠市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试行)》《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试行)》《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吴忠市教育局2022年第1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吴忠市教育局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2.吴忠市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试行)
3.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试行)
4.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吴忠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教育局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预算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原则。单位预算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二)量入为出原则。单位预算编制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原则。单位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
(四)公开透明原则。单位预算管理要发扬民主,在主管财务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室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各科室参与预算编制,并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执行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预算和财务信息。
(五)绩效导向原则。单位预算要以项目绩效目标及其保障机制科学性、可行性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执行,确保预算管理规范、高效。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追加和调整、决算管理、预算监督等。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党组会是单位预算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决定预算管理政策,提出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二)审议决定单位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三)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四)审议决定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五)审议决定决算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五条 财务科是单位预算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单位基础数据并更新维护数据库;
(二)负责编制单位收入预算以及基本支出预算;
(三)组织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草案、年度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和追加方案;
(四)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批复,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控;
(五)核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局领导及上级部门。
第六条 单位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务室提供与本科室有关的单位最新基础数据,如人员情况、资产存量、采购计划、履约合同等;
(二)结合科室职能及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教育厅项目主责处室的指导下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三)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实际调整需要提出本科室预算调整意见。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是指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单位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指的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单位综合财力情况进行统筹编制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用定额计算的方式确定。基本支出定额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定额以及公用经费定额,公用经费定额进一步分为日常定额以及专项定额。
(1)日常定额指的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
(2)专项定额指的是为了支持素质教育和提供高质量教育资源,保障经常性项目实施的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实现特定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一)财务科负责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二)财务科负责汇总单位基础数据,并于预算编制前及时更新维护基础数据库,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三)财务科结合单位基础数据,根据最新公布的人员经费定额标准,采用定额计算的方式编制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四)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核;
(五)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应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一)项目支出预算由各科室在财务科的指导下做好前期申报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科室项目申报文本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财务科汇总,财务科负责对各科室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提交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三)财务科收到市财政局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及时与相关科室沟通,对预算进行细化调整,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二上”预算草案;
(四)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预算,财务科在接到批复后20日内将本部门预算面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一条 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预算数执行,财务科对单位预算进行总体把控,依照有关政策、制度以及单位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各项开支。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具体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参照单位制定的各项重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大额资金或重大项目等,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要求上会决策。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工程项目支出的,应按照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开展验收与结算,按规定组织验收,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降低预算执行风险,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单位其他对外发生的经济行为均应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科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收集整理预算执行信息,定期评估预算执行整体进度,并按照教育厅、市财政部门及局领导的要求通报相关信息。
第五章 预算追加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追加、调整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安排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新增预算需求、超预算或预算开支范围更改调整的过程。
第十八条 确因上述政策性和不可预见因素需作调整的,应由责任科室提交预算追加或调整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预算追加、调整的理由及政策依据等,财务科审核后提出建议方案及调整金额,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在预算追加和调整过程中,财务科和相关的业务科室应加强沟通,明确预算批复的资金用途、使用范围、执行进度等要求,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和预算执行分析。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科应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单位决算工作,根据登记完整的预算执行结果、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决算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财务科应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局机关、教育厅及市直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吴忠市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应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事业收入。
第五条 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一)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
(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七条 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八条 单位的收入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各种空白票据的购领、保管及使用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科负责人监督。
第十条 建立票据购领、使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编号及购买、使用日期;票据的购入、使用、注销要符合手续。
第十一条 票据填写要符合要求,内容完整、项目规范、签章清晰、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二条 使用时要保证复写凭证连续,不能跳号使用;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全数保存,不得撕毁或丢失任何一联。
第十三条 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界限,不得乱用、错用、混用票据。
(一)批准的规定性收费款项,单位应开具《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二)单位内部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四条 使用完的票据要妥善保管,年终与其他会计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要根据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单位”)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预算执行要求、工作任务和财务支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事项。
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类项目支出,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各科室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办、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审批、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业务经办人及其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科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经费支出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费支出管理目标。
(一)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预算执行,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二)及时对各科室的财务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务支出分析与控制,降低财务支出风险。
第二章 经费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一节 事前审批
第七条 事前审批是指在办理相关事项前应履行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本单位的每一项支出都应当有对应预算资金的支撑,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相关支出之前,应当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
(一)纳入事前审批范围的事项如下:
1.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均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2.公用经费支出中: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服务费、办公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制作费、购置类等业务经费支出,须由承办科室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二)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
1.人员经费支出,如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单位负担社会保险等不需要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2.公用经费支出中:水费、电费、单位取暖费、手续费、邮电费、燃气费等单位日常运转支出,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事前审批的权限和流程:
(一)承办科室经办人填写《吴忠市教育局预算资金申请表(事前审批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预算资金申请表”)(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服务费另行填写相应的审批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资料,必要时应提供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此项业务的副局长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财务科审核是否有预算资金,并由审核人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资金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五)资金预算在5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六)资金预算在30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费用报销(或支付)
第九条 本单位所有费用报销(或支出)均需事前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报销(或支付)程序。
报销(或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事前审批的预算金额。如遇特殊情况超出预算时,超支额在10%以内的,须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申请追加预算,由局长审批;超支额超过10%的,应按照“事前审批”的程序重新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条 相关业务实施完毕后,由业务经办人整理发票及事前审批单据等材料,提出报销(或支付)申请。具体报销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核验发票真伪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填制《吴忠市教育局费用报销(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报销审批表”),并附上所有相关原始单据;
(二)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报销审批表》上签字;
(三)财务科审核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并明确资金来源,签署支付意见;
(四)财务科负责人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报销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五)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报销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报销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六)财务科出纳岗人员复核后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报销单据要求。
费用报销时除了提供正规发票(或财政收据)和《报销审批表》以外,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已获审批通过的《预算资金申请表》(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服务费应提供相对应的申请表);
(二)通知、公函等相关支出依据文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须附上POS机银联小票及其复印件(重点经费报销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三)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还需提供《党组会议纪要》;
(四)合同款支付还需提供采购的相关文书(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询价结果通知书等)、合同文本或其复印件作为付款依据(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时,如合同文本较多,可以只提供合同首页、付款页及签字盖章页即可;
(五)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付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验收、结算审计报告等,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二条 报销原始凭证的相关要求。
(一)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原始凭证需要填写付款单位名称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吴忠市教育局”。
(三)原始凭证必须清晰注明开票单位全称、开票人姓名、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原始凭证为定额发票的,必须加盖票据提供单位的印章,无印章不予报销。
(四)原始凭证必须明确注明经济业务内容,例如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品目较多的还应附具体明细清单。
(五)收据(财政票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本期支付后续款项的,可以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自制收据。
第十三条 财务科人员在审核经费支出单据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事前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二)是否符合审批后的预算额度;
(三)是否符合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
(四)是否按规定程序完成了报销审批;
(五)是否据实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报销申请,财务科不得办理。
(一)没有经过事前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支出;
(二)无预算的支出;
(二)支付依据不齐全的支出;
(三)应履行未履行验收或相关审计结算程序的支出;
(四)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因个人原因接受处罚的各类罚款。
第三章 重点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重点经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维护费、办公费、印刷费和其他费用等,本部分主要对各项重点经费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审批流程及单据要求等进行规范。
第一节 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因公务接待活动而发生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的经费支出,应按照确认接待任务、履行审批、组织实施、结算审核报销四个节点严格管控。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标准。
(一)餐费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局机关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省级领导出席或陪餐的,就餐人员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出席或陪餐的,就餐人员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机等与接待保障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按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用餐;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用餐地点在吴忠市机关餐厅的,由接待对象自行按照机关餐厅对外收费标准向餐厅缴纳餐费;由本单位协助安排在其他地点用餐的,应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非全天用餐的,按照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分项收取),收款时应开具收据。
(二)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应严格按差旅费相关标准执行。因公务活动一天跨两县区以上的,本单位可以安排午休房,费用不得超过全天住宿费标准的一半,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接待费中列支。
(三)交通费标准。
接待期间产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事前审批。
接待科室经办人提出公务接待申请,填写《吴忠市教育局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见附表3),注明科室名称、经办人、来宾单位、接待时间、来宾事由、文件依据、预计经费支出等内容,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审核,报接待科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接待审批手续时,应口头汇报分管领导,经同意后安排接待,并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公务接待费应由陪同人员使用公务卡当场结算,随后持接待费报销凭证到财务科进行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吴忠市教育局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报销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邀请函、电话记录单、接待方案)、发票、接待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及其复印件等资料。报销凭证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资金支付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他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宁财(行)发〔2021〕226号)执行。
第二节 公务用车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服务费是为保证正常公务用车需求,由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用车服务后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事前审批。
申请公务用车,应由用车科室指定一名经办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见附表4),注明申请科室、用车时间、乘车人、行程以及用车事由或文件依据等信息,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向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出派车需求。
如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时,用车科室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负责人沟通先行派车,并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经办人应在汽车租赁公司专用的派车单上签字,确认用车期间的行程、里程、用车事由等信息,便于事后对账。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服务费结算。
指定汽车租赁公司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汇总派车信息,持派车单与局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核对,同时开具发票,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结算时,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应持公务用车报销凭证到财务科进行报销。公务用车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报销审批表》、《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用车依据(文件)、发票、派车单等资料。报销凭证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三节 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指单位职工在公务出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席位/舱位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吴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吴财发〔2016〕2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参会或参训期间驻地未发生变更的,除往返当日以外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在利通区以外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在利通区境内、四址范围以外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四址范围以内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享受差旅费补助(四址范围:东至苦水河、西至黄河东岸、南至金积大道、北至大古铁路)。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接待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出差地为银川市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出差地为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所辖县(市、区)(不含利通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确需安排午休房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报销住宿费,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报销时须由分管领导在住宿费发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在自治区内(不含利通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在利通区境内因公到四址范围以外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得超过60元(四址范围:东至苦水河、西至黄河东岸、南至金积大道、北至大古铁路)。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事前审批。
单位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吴忠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见附表5),注明出差事由、文件依据、出差目的地、出差人员、出发返回时间等内容,附会议、培训通知等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方可出差。
如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时,出差人员应及时与分管领导沟通先行出发,并在返回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6),并提供相应的《吴忠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及其复印件等相关票据。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本人现金支付的,办理报销手续时应附“本人情况说明”。其他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吴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吴财发〔2016〕230号)执行。
第四节 会议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召开的本行业全市性会议(三类会议),以及本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四类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场地租金、文件印刷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伙食费以外其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三类会议 | 220 | 140 | 60 | 420 |
四类会议 | —— | 100 | 40 | 140 |
第三十四条 会议费事前审批。
单位举办会议由会议经办人员填写《预算资金申请表》,注明会议目的、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及数量、预计经费支出等内容,按事前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结算。
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预算资金申请表》、《报销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等单据(含发票)。
第三十六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其他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吴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吴财发〔2015〕223号)执行。
第五节 培训费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主要指本单位举办培训或单位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包含:自行组织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教师岗位培训、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初任教师培训、教师综合培训、教育管理培训、党的建设培训,以及参加上级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组织的外出业务培训、听课、观摩、学术研讨、教学比赛等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等。
第三十八条 培训费支出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培训费支出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区内外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区外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区内三类培训 | 270 | 100 | 50 | 3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授课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单位:元/人.天
授课人员具有职务(职级)(职称)的 | 正副科级及以下职务或各级主任科员职级(中级职称及以下职称) | 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各级调研员(副高级职称) | 正副厅级领导职务或一、二级巡视员(正高级职称) | 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领导职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其他授课人员 |
讲课费每小时不超过 | 300元 | 5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300元 |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全天授课不超过8小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局机关举办培训,邀请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授课的,一律不得向授课人员发放讲课费。邀请非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人员授课的,可以参照上述相应标准发放讲课费。
局机关应优先选择内部会议室举办培训。
第四十条 培训费事前审批。
局机关组织培训由经办人填写《预算资金申请表》,注明培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事由、培训地点、预算情况及依据等内容,按事前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单位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按照局机关出差请销假相关制度进行事前审批。
第四十一条 培训费结算。
培训结束后,由经办人员整理《预算资金申请表》、《报销审批表》、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正式发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及电子结算单等履行报销手续。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由参训人员填制《报销审批表》,持培训通知、培训费票据到财务科履行报销程序,外出参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差旅费的相关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培训费结算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节 维修维护费
第四十三条 维修维护费主要指单位日常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负责人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合作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服务方式、付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维修申报。
单位职工在工作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现场确认实际情况,如不能自行处理,则由相关科室填写《预算资金申请表》,注明具体情况及所需金额等,按事前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维修合作单位进行维修。
维修合作单位到单位确认具体情况并实施维修,维修工作完成后单位的经办人员应组织进行验收确认,在维修单位提供的维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留存一份交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维修费用结算。
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与维修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维修单位需提供发票与维修明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维修记录核对维修明细。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持发票、《预算资金申请表》、《报销审批表》、维修明细、维修记录、合同等证明材料履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节 办公费和印刷费
第四十七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是指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书报杂志的征订以及印刷品的复印、打印、装订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填制《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见附表7)列出明细清单,报局办公室、财务科审核,经申请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科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第五十条 印刷费管理。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等由各科室自行打印,规范性文件、报表、会议材料、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由各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填制《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列出明细清单,报局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及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出装订、印制,金额达到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印刷品)的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
第五十二条 费用结算。
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与供货或印刷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供货或印刷单位需提供发票与物品(印刷品)明细,局办公室根据物品领用(印刷)记录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专人持发票、《报销审批表》、《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物品领用(印刷)明细、签收记录、合同等证明材料履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八节 其他支出事项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慰问费管理。
在职职工慰问的方案和管理制度由局机关工会制定,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挂职、跟岗人员)因病住院、重大变故的走访慰问,由工会具体实施,事后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核算,不得在局机关财务列支核算,更不得重复慰问。
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的慰问和经费来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具体经办科室组织实施。
教师节慰问应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由人事科制定慰问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考试考务经费。市教育局组织或实施的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的支付,参照《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管理办法》(宁教规发[2019]1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办法向市直各有关学校分配资金时,应由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分管此项业务的副局长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报请局长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拨付资金时应提供《吴忠市教育局专项资金分配表》(附表8)、党组会议纪要和相关学校收款收据。
第五十七条 其他费用。其他报销事项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事前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职工个人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借用公款。因办理公务需要预支公款的,要从严控制数额,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见附表9)。预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预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公务业务办理完毕后,借款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制《还款(结算)单》(见附表10),与财务科办理还款或结算事宜。
第五十九条 财务科每年11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借款,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还款或结算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局党组汇报处理。
第五章 票据与资金管理
第六十条 本单位一切结算票据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六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六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六十四条 单位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严禁为他人办理任何款项的收付。
第六十六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任何科室或部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六十七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现金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200元的,都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六十八条 财务科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未达账款项,要及时认真清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核算好每一笔支出,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统一编制单位年度预决算。
第七十条 本单位预决算数据应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根据规定需要在单位内公示的资料,须及时在局公示栏公示,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监督。
第七十二条 财务科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向局党组报告上一季度局机关经费支出情况,并适时根据财政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报表或分析报告。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活动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监督。财务科和办公室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其他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此前本单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同级财政部门新出台规定不一致时,以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表:1.吴忠市教育局预算资金申请表(事前审批表)
2.吴忠市教育局费用报销(资金支付)审批表
3.吴忠市教育局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
4.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
5.吴忠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
6.吴忠市教育局差旅费报销单
7.吴忠市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
8.吴忠市教育局专项资金分配表
9.吴忠市教育局借款单
10.吴忠市教育局还款(结算)单
附表1
吴忠市教育局预算资金申请表(事前审批表)
项目 实施科室 | 提出 申请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时间 |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 |||
文件依据 | ||||
摘要 | ||||
预算资金测算明细 | 申请资金额度(元) | ¥ 元 | ||
项目实施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分管副局长: | ||
科室负责人: | ||||
财务科意见 | 初审人: | 分管财务副局长: | ||
科室负责人: | ||||
局长批示 | ||||
注: 1.资金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2.资金预算在5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资金预算在30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表后应附相关文件依据。 |
附表2
吴忠市教育局费用报销(资金支付)审批表
经办科室: | 填表日期: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摘要 | ||||||
报销金额 | ¥## 元 | |||||
人民币(大写) | ||||||
财务票据 | 序号 | 商品或服务名称 | 票号 | 金额(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小计 | ||||||
经办科室审核 | 经办人: | 科室负责人: | ||||
财务科审核 | 资金来源:初审意见: | 科室负责人: | ||||
分管财务副局长批示 | ||||||
费用报销时除了提供正规发票(或财政收据)以外,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已获审批通过的《预算资金申请表》(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服务费应提供相对应的申请表);2.通知、公函等相关文件依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须附上POS机银联小票及其复印件;3.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还需提供《党组会议纪要》;4.合同款支付还需提供采购的相关文书、合同文本或其复印件作为付款依据(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合同原件);5.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付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验收、结算审计报告等,作为付款依据。 |
附表3
吴忠市教育局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
接待科室: | 填表日期: | ||||||||||||||
来宾单位 | 接待 日期 | ||||||||||||||
接待人员情况 | 来宾人员 | 我方陪同人员 |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
来访逗留时间 | 20##年#月#日#时#分——20##年#月#日#时#分 | ||||||||||||||
来宾事由 | |||||||||||||||
文件依据 | |||||||||||||||
预计经费支出 | 项目 | 省级领导 | 厅级领导 | 其他来宾 | 相关工作人员 | 陪同人员 | |||||||||
标准(元/人) | |||||||||||||||
人数(人) | |||||||||||||||
金额(元) | |||||||||||||||
合计(元) | |||||||||||||||
注:省级领导出席或陪餐的,就餐人员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出席或陪餐的,就餐人员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机等与接待保障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按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用餐; | |||||||||||||||
接待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科室负责人: | |||||||||||||
局办公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注:审批表后应附通知、公函等相关文件依据。 |
附表4
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
用车科室 | ||||||
用车事由或文件依据 | ||||||
用车时间 | 20##年#月#日#时#分——20##年#月#日#时#分 | |||||
行 程 | 利通区——银川——利通区 | |||||
乘车人员 | ||||||
用车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办公室意见 | ||||||
附表5
吴忠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
科室 | ||||||
事由 | ||||||
文件依据 | ||||||
目的地 | ||||||
时间 | 出发 时间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返回时间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
出差人员 | ||||||
派出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办公室意见 | 是否派车 | 车型及数量 | ||||
是( ) | ||||||
否( ) | ||||||
局长批示 | ||||||
注:1.出差派车的,无需重复填制《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2.审批表后,应附相关文件依据。 |
附表6
吴忠市教育局差旅费报销单
单位:吴忠市教育局 | 年 月 日 | ||||||||||||||||
姓名 | 所在科室 | ④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 |||||||||||||||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事由 | |||||||||||||||||
火车票 | 飞机票 | 船 票 | 住宿费 | 长途汽车票 | 其他 | 小计(元) | 附件张数 | ③财务审核: | |||||||||
月 | 日 | 出发地 | 月 | 日 | 到达地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资金来源: | |||||||||
人数 | 天数 | 标准 | 金额 | 人数 | 天数 | 标准 | 金额 | ||||||||||
②科室复核: | |||||||||||||||||
①报销人签字: | |||||||||||||||||
小 计(元) | |||||||||||||||||
报销总计 | 人民币(大写) | ¥ | |||||||||||||||
注:1.报销单后应提供《吴忠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及其复印件等相关票据;2.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本人现金支付的,办理报销手续时应附“本人情况说明”。 |
附表7
吴忠市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
科(室): 时间: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事 由 | ||
需求物品(印刷服务) | 物品(印刷服务)名称 | 数量 |
申请科室意见 | ||
办公室意见 | ||
财务科意见(资金来源) | ||
申请科室 分管领导意见 | ||
注:1.申请表后应附相关文件依据;2.申请物品类别较多时可附明细清单。 |
附表8
吴忠市教育局专项资金分配表
科室: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 资金文件名称及文号 | |||
资金摘要 | ||||
拨付依据(会议纪要) | ||||
资金明细 | 学校名称 | 拨付资金的用途 | 金额(元) | |
小计 | 0 | |||
业务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分管副局长: | ||
科室负责人: | ||||
财务科意见 | 初审人: | 分管财务副局长: | ||
科室负责人: |
附表9
吴忠市教育局 借款单
单位:吴忠市教育局 | 年 月 日 | |||
借 款 人 | 部 门 | ④领导批示: | ||
借款用途 | ||||
借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③财务审核: | ||
备 注 | ||||
②科室复核: | ||||
①借款人签字: | ||||
附表10
吴忠市教育局 还款(结算)单
单位:吴忠市教育局 | 年 月 日 | ||||
还款人(结算人) | 部 门 | ④领导批示: | |||
原借款用途 | |||||
③财务审核: | |||||
还款(结算)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资金来源: | |||
备 注 | ②科室复核: | ||||
①借款人签章: | |||||
附件4
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支付过程中各单位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关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吴忠市教育局实施的市直中小学、中等职业院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出事项。主要包含:
(一)工程建设类。
1.建设工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二)货物和服务类。
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市教育局机关小型维修和零星采购事项的资金支付,参照《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科负责做好市教育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对相关专项资金建立台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资金支付审批的权限: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支付预付款应与合同签订等事宜一并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预付款支付完毕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后续工程款时,单次单笔付款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单次单笔付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工程进度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不得为了规避局长审核,将资金故意拆分为多笔付款,工程进度款付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定案,报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工程款,单次单笔付款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单次单笔付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工程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予支付。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1.合同的签订及支付预付款等事宜,应一并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预付款支付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后续资金时,单次单笔付款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单次单笔付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合同款付款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三次,不得为了规避局长审核,将资金故意拆分为多笔付款)
3.涉及质保金的待相关货物应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再予支付。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五条 资金支付流程:
(一)项目实施科室经办人填制《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金支付审批表”),注明收款人信息、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和累计付款金额等信息,核验发票真伪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或采购合同等所有相关原始单据;
(二)项目实施科室负责人对付款金额、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字,经分管项目副局长审核后送交财务科审核;
(三)财务科审核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资金来源,在《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署支付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支付预付款、工程项目尾款或支付资金超过规定的金额时,按规定报局长或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财务科会计人员根据所附资料进行再次核验,审核通过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资金支付应提供的资料。
(一)必备原始单据。
1.正规发票;
2.中标通知书,首次付款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采用询价等方式自行采购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此后付款可提供复印件;
3.施工或采购合同,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合同原件,以后付款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文本较多,可以只提供合同首页、付款页及签字盖章页即可;
4.《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5.支付项目预付款的,须提供《局党组会议纪要》;
6.工程建设类项目支付后续工程款的,应提供由监理方核实的施工进度证明;
7.工程建设类项目竣工结算后支付尾款的,应提供项目结算审计报告、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研究竣工结算和支付尾款事宜的《局党组会议纪要》;
8.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支付尾款的,应提供《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见附表2),或提供合同约定符合付款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9.供应商是市域以外企业的,还应提供在吴忠市本地预缴2%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相关要求。
所有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资金支付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不予审核、报账。所有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七条 财务监督。
(一)建立定期对账机制。财务科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并实时记录资金支付进度;项目实施科室应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付款进度建立台账,并在每个季度末与财务科进行对账。
(二)建立定期报告机制。财务科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向局党组报告上一季度局机关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并适时根据财政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报表或分析报告。
第八条 此前本单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2.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附表1
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资金支付审批表
经办科室: | 填表日期: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摘要 | ||||
项目资金支付情况 | 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进度) | 合同价(元) | 已累计支付金额(元) | |
本次支付金额(元) | 未付金额(元)(按合同价计算) | |||
财务票据 | 序号 | 商品或服务名称 | 票号 | 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小计 | ||||
经办科室审核 | 经办人: | 科室负责人: | ||
分管项目副局长意见 | ||||
财务科审核 | 资金来源: | 科室负责人: | ||
分管财务副局长意见 | ||||
局长批示 |
附表2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
项目摘要 | ||||||||||
招标编号 | 中标金额 | |||||||||
合同金额 | ||||||||||
项目相关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中标单位 | ||||||||||
采购单位 | ||||||||||
使用单位 | ||||||||||
验收内容 | 序号 | 中标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验收意见及结论 | 验收人员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验收意见 | 年 月 日 | |||||||||
验收结论 | 年 月 日 | |||||||||
验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财务科意见 | 分管财务副局长批示 | |||||||||
本表一式三份,中标单位、采购单位、使用单位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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