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不字〔2023〕第2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尚杰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新村街248号
申请人刘某向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邮寄举报信,举报吴忠市利通区某面馆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对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不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5月5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9日将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本机关。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刘某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邮寄举报信,直至2023年5月5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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