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终字〔2023〕第9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该局局长
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大道
第三人:马某某
申请人丁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2023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利公<板桥>行罚决字〔2023〕10336号),重新审查依法处理,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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