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终字〔2022〕第48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光锋,职务:该局局长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266号
申请人梁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2022年12月14日决定延期审理。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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