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于3月31日公布实施。《立法程序规定》为我市今后实体立法活动提供制度遵循,开启我市地方立法新篇章。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市于2016年3月24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为了从制度上规范立法行为,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我市首先启动《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制定工作。经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提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立法程序规定》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对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规公布和解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立法原则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坚持法制统一、民主公开、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突出务实管用,突显地方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按照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全市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立法程序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在立法过程中发扬民主,坚持开门立法,走群众路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表决稿,提请表决并按程序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公告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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