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吴忠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1.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吴忠市教育局
3.吴忠市科学技术局(吴忠市地震局)
4.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吴忠市公安局
6.吴忠市民政局
7.吴忠市司法局
8.吴忠市财政局
9.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吴忠市林业和草原局)
11.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12.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14.吴忠市水务局
15.吴忠市农业农村局
16.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7.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吴忠市文物局)
18.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1.吴忠市审计局
22.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忠市知识产权局)
23.吴忠市统计局
24.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吴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5.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6.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27.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28.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9.吴忠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0.吴忠市档案局
31.吴忠市国家保密局
32.吴忠市密码管理局
33.吴忠市新闻出版局
二、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
1.吴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三、自治区垂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
1.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
2.吴忠市邮政管理局
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气象局
4.吴忠市烟草专卖局
5.国家统计局吴忠调查队
6.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
7.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分行
8.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
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吴忠监管分局
四、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吴忠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吴忠市司法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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